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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你的“异常”我在乎

发布时间:2009-08-28  来源:半月谈、新华网  字体大小[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不久前正式出台了一份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管理办法。由于这是国内首个针对公职人员异常行为进行管理的办法,文件一经公开,迅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专家认为,甘肃省检察机关这一举措是对现有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有益补充,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值得关注。

    甘肃检察人员异常行为将受到“组织关照”
 
      半月谈记者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见到了正式下发的《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这份文件把异常行为界定为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处事方面的非正常表现。“我们也没有想到,这份文件的出台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靳来舜说。
      根据文件规定,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被分为4大类26种。在工作方面,包括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等9种;心理方面,包括思想消沉牢骚较多、经常流露不满情绪、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有意无意搬弄是非等4种。
      管理办法还将异常行为的关注范围扩展到了工作时间之外。办法规定:生活方面,包括经常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购买高级轿车或多套住房等8种;待人处事方面,包括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崇尚“哥们”义气等5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些人员出现问题后,有关负责人往往很吃惊:这个人平时工作还是不错的,怎么会出这个问题呢?暴露了日常监管的不足,值得反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说,“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无论是从全国还是甘肃看,社会上对检察机关执法作风、执法行为、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等诸方面都还有不太满意的地方,需要有所改观。”
    现有的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执法规范作出了规定,但多侧重于事后追究。一些严重影响检察人员形象、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异常行为,比如开警车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等,依靠现有法律法规无法约束。反腐倡廉关口前移,怎么移,移到哪里?人怎么管,队伍怎么带?这都需要有一个平台、载体。
      靳来舜说,在2009年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有了加强对检察人员尤其是一线办案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管理的考虑。多方调研后,2009年3月,办法正式进入草拟阶段。为了使办法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征求了17个市州检察院和省检察院24个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并经过2次党组会和1次检委会讨论,才最终定稿。

      将对异常行为“软硬兼施”

      文件一经出台,就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的关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近来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将有关反响向最高检汇报,同时应付不断接到的各省市检察机关电传有关文件的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要逐级汇报,根据客观、审慎、公正、求实的原则,对有异常行为表现的,要通过谈心谈话等方法,弄清原因,及时提醒、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化解和纠正。除了这些软措施,对有异常行为表现、一时难以纠正且在重要部门或关键岗位的,也有硬招数:视具体情况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学习、培训等方式,加以约束和控制;如果检察人员的异常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报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强化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言行的监管。从实际操作效果看,这些要求往往流于形式,甚至经常因涉嫌干扰隐私遭受非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制定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的意义就在于填补前期预防和事后处理之间的空当,最大限度减少干部贪腐行为对国家、公众利益的侵害。
      目前,公众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投向文件是否能够有效执行贯彻上。政治部相关人员说:“这也是我们的关注点之一,从制定文件至今,我们一直在考虑文件如何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在了解异常行为的渠道上,甘肃省检察院目前已经明确要求加强与检察人员家属的沟通,每季度或半年有重点地向家属通报检察人员在单位的工作、作风纪律和加班、出差情况,听取家属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将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和上门走访的形式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听取社区对检察人员的评价反映,掌握检察人员廉洁自律和社会交往等情况。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尽管有一些检察人员有意见,认为监管措施过多、干扰个人工作生活,推行有一定阻力,我们也要坚定地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公众期待:异常行为管理办法有效预防腐败

      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因为网友拍到其抽“天价烟”、戴名表,最终进入纪检监察视野。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看,绝大部分公职人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之前,都有超出实际能力高消费、言行严重失范等异常行为。“毋庸置疑,甘肃省检察机关探索的异常行为管理办法,是在现有预防腐败和事后惩治之间的有机联结,是预防腐败的有机组成部分。”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谦元说。
       张谦元认为,从长远来说,对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管理,调动了部门内部和公众两支力量来参与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其警戒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从异常行为角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管,突破了以往以8小时内外来界定监管措施的概念范畴,在事前预防腐败上是积极有益的探索。
      对备受关注的隐私权问题,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俊表示,公职人员掌握着公权,其异常行为绝不仅仅是关系个人生活的小节,而是容易被一些别有所图人员利用的大问题,是关系所在地方、部门廉政建设的大问题。甘肃检察机关确定的到社区上门走访等了解检察人员8小时之外情况的办法,出发点是保障其手中的职权能够为民所用,并不涉及隐私权问题。他同时表示,对异常行为的关注和处理要以充分的调查为前提,不能因为操作不慎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干扰正常工作。
      目前,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学习和制定各自贯彻办法的细则。专家表示,对异常行为的监管释放了检察机关自我强化廉政建设的积极信号,但这一措施能否长期取得效果仍需要实践检验。 (记者 宋常青)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彭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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