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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黄诚)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双方都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近日呼图壁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告诉你并非必然如此。

  2018年,张某向胡某借款80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向胡某还款,故胡某将张某及其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刘某签字,事后刘某也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借款合同中也没有载明张某借款的目的,而胡某亦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以张某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对胡某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而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同时也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共债共签”一方面从源头上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因此,如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债权人就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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