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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陈某、林某二人结婚之后,生活一直不睦,陈某长期对陈某实施家暴,林某身心俱疲,后私下与邻居小伙儿同居。此后,陈某、林某二人离婚。那么,陈某、林某在离婚时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双方均不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陈某长期家暴李某,应当认定陈某有过错。而林某与邻居小伙儿同居,同样应当认定有过错。因为双方均有过错,那么陈某、林某二人均不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迟庆艳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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