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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扣代缴而产生职工企业之争

发布时间:2010-01-10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 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原四川省南充汽车运输联合总公司营山分公司代扣职工工资代缴养老金,某职工认为企业按300%代扣却只按60%代缴,导致其退休每月少领358元养老金,由此引发----
因代扣代缴而产生职工企业之争

        公众讯息l采集采编责任人   韩紫伊(采编号:public-017)   当年为旅客出入驾车奔跑多年、而今为自己养老金少领问题已自费奔走八年的四川省营山县原汽车运输公司客车驾驶员翟绍康,显得疲惫而又无奈。

          翟绍康叙述:虽经两级法院一审、终审、再审判其败诉,但依然坚信中国法律会还其公道! 
        翟师傅现年64岁,身板硬朗,乐观自信。他提供证据证实:从1992年至1995年12月,他所在的营山县汽车运输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养老金300%倍”40元、“社会统筹金”125元,累计代扣其个人养老金1314.19元、社会统筹金2000.00元,而实际只向该县社保局代其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189.50元(非法侵占其代扣养老金1124.69元、违法代扣社会统筹金2000.00元)。因此造成翟绍康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指数下降1.35个百分点,而今他每月少领取个人养老待遇金358.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提出合理诉求,期望得到合理合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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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3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全球公众传媒责任编辑:崟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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