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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涉黑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06-15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广州日报  字体大小[ ]

  6月14日,广东阳江法院对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对冯仕儒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仕儒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与黑帮合资在澳门开赌场,并曾帮助黑帮从监狱里往外“捞人”。

冯仕儒接受审判。(通讯员关天国 摄)

  核心提示:6月14日,广东阳江法院对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对冯仕儒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仕儒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与黑帮合资在澳门开赌场,并曾帮助黑帮从监狱里往外“捞人”。

  阳江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涉黑案一审宣判

  广州日报讯(记者黄国金、林霞虹 通讯员关天国、冯馨莹、林晔晗)14日上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仕儒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徇私枉法,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冯仕儒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2005年7月,被告人冯仕儒在担任阳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负责人及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林国钦(已被判处死缓)、许建强(已被执行死刑)所开的赌场提供庇护。冯仕儒在履行职务时故意不查或少查林国钦开设的赌场、或在查处前给林国钦通风报信、或在查处时授意其下属少抓赌客,从而使林国钦少缴纳罚款。

  1997年-2007年,冯仕儒在公安局任职期间以及调离公安局后,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先后多次收受林国钦、许建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1万元、港币661万元。如冯仕儒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收受林国钦的“利是”贿赂款,多次在澳门收受林国钦或其委托人送的贿赂款。冯仕儒利用装修其位于阳江市区的某茶楼的机会,收受林国钦的贿赂款。冯仕儒因车祸在医院治疗时接受林国钦的贿赂款。此外,林国钦为了得到冯仕儒对其赌场的庇护,以向冯仕儒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冯仕儒行贿。

  2003年初,林国钦受许建强之托,请求冯仕儒(时任阳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看守所工作)为佘建辉办理监外执行,冯仕儒明知佘建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仍违法帮助佘建辉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事后,冯仕儒收受了许建强委托林国钦所送的港币90万元。2000年11月,冯仕儒为帮助其亲属在曾某经营的砂场采砂,徇私枉法以涉嫌犯罪为由将曾某砂场管理人员黄某、李某等人抓到阳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进行问话,最终迫使曾某的家属及砂场的工作人员同意冯仕儒的亲属到砂场采砂用于工程。2004年,冯仕儒还出资250万港币,伙同林国钦、许建强等在澳门开设赌场。此外,冯仕儒有45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冯仕儒六宗罪

  1.冯仕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61万元,港币6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冯仕儒包庇、纵容以许建强、林国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冯仕儒在履行职务期间,超越职权及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4.冯仕儒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冯仕儒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无罪的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徇私枉法罪;

  6.冯仕儒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出资与林国钦、许建强等人合伙在澳门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

  法院一审判决

  1.冯仕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4.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冯仕儒受贿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和港币66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450多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国百姓网摘编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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