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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官员受贿被判11年 没收171万元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12-10-15  来源:正义网-中新网  字体大小[ ]

  中新网彭山10月14日电 (张梅刘树军)记者14日从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原四川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泽利因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3块金条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泽利在担任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购买土地、砂石开采、工程中标、图纸修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80.66万元。另还查明,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被告人刘泽利还主动交代了其收受王强勇等人87.46万元钱物的受贿事实,并向眉山市纪委退缴赃款55万元,向彭山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90.54万元以及价值9.46万元的金条3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泽利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180.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刘泽利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份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泽利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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