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一案今天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对刘志军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点访谈》 20130708 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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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备受关注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一案今天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对刘志军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上午北京下起大雨,扛著长枪短炮的媒体記者冒雨蹲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待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的一审宣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志军,今年60岁,历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总调度长、副部长,2003年3月任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2011年2月,刘志军涉嫌严重违记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同月被免去铁道部部长职务,2012年5月刘志军被开除党籍。刘志军一案从开始调查到今天的宣判经历了两年多时间,这两年多时间里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
2013年4月10日,就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刘志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因刘志军表示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并查阅了全案卷宗,法院充分保障了刘志军的诉讼权利。庭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所有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两个月后2013年6月9日,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志军案,公诉人出庭支持了公诉,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被告人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
惩治腐败,就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人们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的反腐力度空前,一批“老虎”相继被查处。刘志军案的宣判,再次表明党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贡献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刘志军一案也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中国纪律网摘编: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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