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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未共同生活 无感情分手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4-05-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1年初,欧鹃(化名)经媒人牵线与欧桂(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欧鹃称,两人婚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婚后不久她外出打工,期间双方相互不联系,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离婚。

  桂阳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本案,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欧鹃比被告欧桂小8岁,两人于201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被告给原告6000元彩礼以及交手记1200元。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银行存款、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相识一个多月后即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三年多一直未共同生活居住,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6200元的问题,庭审中原告只承认收取了彩礼6000元及交手记1200元,被告并不能讲清楚支付每笔钱的时间与用途,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另外被告与原告恋爱时为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予原告的红包及物品具有赠与性质,现要求原告如数返还,不合情理,故认为,应酌情支持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由原告返还7200元较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由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7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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