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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长期进城务工 遇车祸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11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李伙权)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工周某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案件,周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了11万余的赔偿。

  去年7月,来岳普湖县务工的周某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司法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十级。遂起诉要求王某按当前收入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王某认为这个赔偿太高,因为周某在城镇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不能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周某则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已在岳普湖县生活两年半时间。其生活、工作在岳普湖县城,收入与支出也在岳普湖县城,故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户籍在农村,身份为农民,但其来岳普湖县打工两年多,且一直在县城打工居住。尽管其在县城没有长期的、固定的单位与居所,但属在岳普湖县工作一年以上,且长期在城镇打工并居住的赔偿标准,故对其相关的赔偿应该以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打工前一定要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并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像交通事故这样的不测事故时,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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